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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医患关系和谐发展的几点建议

来源:本网发表日期:2020-02-18

  近年来,医患纠纷矛盾日益激化,医患冲突剧烈,损害严重,并且随着经济发展科技进步,还出现了新型医疗损害纠纷,这些纠纷主要有:缺陷出生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临床试验受试者损害责任纠纷、疫苗接种损害责任纠纷等。此外,随着共享经济发展,可能很快会出现诸如共享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这样更新型的纠纷发生。经过调研,我认为这些医患冲突可能由以下原因导致,一方面是医疗资源的积累和分配矛盾、医疗体制自身的缺陷,医患之间的低社会信任度等因素引发。另一方面也在于该类纠纷处理机制不健全以及法律救济存在弊端和不足。还有一方面是患者的维权意识逐年增强,对医疗过程中自身的知情、同意、选择权等权益日益关注。面对这些变化,医务人员如何更好地与患者打交道,同时保护好自己?我们有以下建议: 

  一是通过立法途径,建立立医务人员告知机制,设立规范化告知程序,以适应当前患者空前高涨的维权意识。明确医务人员应根据患者现实的病情和处置、替代医疗方案,及相关风险等,在术前、术中及术后需要对患者进行二次甚至多次告知。其次需要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和医疗实践,明确所有不需要单独对其进行书面告知的方面,以及从避免纠纷反生和维护患者知情权的角度,明确应该对患者进行有针对告知的方面,比如说对于安全性差、副作用或不良反应多发或明显的药物,或者对于超说明书用药、医疗新技术临床实验、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临床实验等等,以上这些情况除了履行相关的审批或备案手续外,还要对患者进行书面告知。同时,为了对患者多一层保障,必要时还要依照相关的规定为患者购买相应的保险。此外,还需明确医务人员在其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所需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还应当向患方说明医疗风险、及替代的医疗方案,取得患着的书面签字知情同意书,以符合证据学要求。 

  最后还需要明确新型医疗纠纷发生时谁可以作为请求损害赔偿的主体及损害赔偿的范围。一方面需要明确缺陷出生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主体应为缺陷儿的父母,缺陷儿不能作为请求权主体;另一方面,缺陷出生损害赔偿的范围,既应赔偿精神损失,又应赔偿特别抚养费。此外对于疫苗接种医疗损害引起的责任纠纷,需要综合考虑产品责任纠纷和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法律关系因素,合理判别医疗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医疗机构等各方主体在纠纷中的责任。 

  二是政府可以出台或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保障患者维权有法可依,并全面推进医疗法律诊所的建设,在各综合及专科医院里,开设法律诊所,以第三方立场为患者免费、专业的提供帮助,告知其适用的法律及合法维权渠道。媒体可以 

  三是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卫生服务部门的综合管理及完善考核评价制度。各级医疗卫生服务部门也要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注重医德医风建设,对医务人员开展医德医风及医疗技术水平的定期培训及考核。医务人员也应不断增强自身服务意识,提高自身专业素质,促进医患良好互动,以医学人文的精神,给予患者应有的尊重,常以关怀之心,与患者平等对话,让患者对自身的病情和诊疗计划有一个客观的、真正有效的知情,消除或降低患者对自身疾病的不安,及对医务人员的不满和质疑,从而帮助患者树立良好心态,争取患者对医务人员的信任,自觉主动地配合医务人员的诊疗。只有医患沟通做到做好了,外在的“知情同意书”等形式上的内容,才能体现其应有意义,才能真正预防和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发生。